第八章 監事會
第三十條本會由監事五至九人組成監事會,為獨立監察機關。
第三十一條 監事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監事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第三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督本會會務執行。二、監督本會財務。三、本會內規之備查。四、其他應監督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