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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創價學會會則

第十二章 賞罰

第四十四條
本會對認真信心、勤勵學會活動,貢獻本會發展,及在各領域表現傑出,受社會讚揚肯定之會員,予以獎賞。

第四十五條
本會對言論、行為不適當之會員,得斟酌其程度,予以告誡、禁止活動、解除職務或除名等處分。

第四十六條   
會員有下列行為者,應予除名:
一、對御本尊不敬之行為,情節重大者。
二、違反創價學會教義、指導,或擾亂本會秩序,情節重大者。
三、利用創價學會及本會組織、名義、職務等,進行金錢借貸、合夥經營生意等金錢財務往來,或不正當之男女關係,情節重大者。
四、其他不適宜會員身分,以致毀損本會或會員名譽,或妨害本會及會員間之真摯信仰,情節重大者。

第四十七條
會員不服獎懲處分,得檢附理由向申訴評議會申訴之。會員遭除名處分,如仍不服申訴評議會之決定,得請求監事會提案交由中央委員會議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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