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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定宗教的基準(5)-三證 2010-03-27 發布
所謂的三證是指「文證」、「理證」、「現證」。
 「文證」是指宗教的教義、主張,是否有經文與佛典來佐證。日蓮大聖人說:「若經文明在者用之,文證無者須捨之。」(御書503頁)教導我們應該要採用有明 確根據的經文為教義,不依據經典的教義不可採用。因為沒有文證根據的教義,終究會陷於自我的主張。
 如果是佛教的話,就必須根據釋尊的教義,亦即必須依據經文。而佛教的真髓具足於《法華經》之中。日蓮大聖人貫徹法華經所預言「末法法華經行者」的實踐,執 筆書寫明示法門的內容,此即是《御書》。對我們而言,文證就是依據日蓮大聖人的《御書》。
 接著是「理證」,是判定該宗教的教義、主張,是否合乎道理。誠如教示:「佛法是道理。」(御書1217頁)教義必須符合道理,背離道理的主張不可採用。
 「現證」是指在生命、生活或社會中,是否顯現實踐該宗派的教義所產生的結果。
 所謂宗教,並非觀念,而是對人們的生活與人生有著極大的影響。因此,這現實上的結果對其生活及人生產生怎樣的影響,成為判斷宗教優劣深淺的基準。
 聖訓教示:「日蓮試觀佛法,無逾於道理與證文,又、道理證文猶不及現證。」(御書1547頁)此御文中的「道理」就是理證,「證文」即是文證。如同御文所 示,現證比文證、理證更重要,因為這是拯救現實人類的佛法!
 另外,此三證缺一不可,缺一則不是正確的宗教。以藥方來比喻的話,成分說明與藥效說明就如同是文證;有確實改善的理由就是理證;飲用藥方後,有身體復原等 明確的結果顯現,就是現證,可說是有效的藥方。
 相反的,如果不是適合的藥方,反而有害身體。日蓮大聖人的佛法,不論在理論上或現實上,都是有著讓萬人能夠理解、接納,既客觀又普遍的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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