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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名譽理事長及理事長 2017-12-04 發布

第七條
本會基於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置名譽理事長。

第八條
本會設置理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,並以「三代會長」的指導及創價學會精神為基準,領導本會。

第九條
理事長執行下列所定會務
一、主導儀式。
二、依據本會會則任免相關人事。
三、召集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中央委員會。
四、公布本會會則的修訂。
五、其他本會會則所定的理事長權限事項,以及非屬本會其他組織權限的一切事項。

第十條
理事長由理事會選出。

第十一條
理事長的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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