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條本會基於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置名譽理事長。
第八條本會設置理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,並以「三代會長」的指導及創價學會精神為基準,領導本會。
第九條理事長執行下列所定會務一、主導儀式。二、依據本會會則任免相關人事。三、召集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中央委員會。四、公布本會會則的修訂。五、其他本會會則所定的理事長權限事項,以及非屬本會其他組織權限的一切事項。
第十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出。
第十一條理事長的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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