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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副理事長 2017-12-04 發布

第十二條
本會設置副理事長數人,其中若干人為常務副理事長。

第十三條
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掌理會務,理事長請假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得指定常務副理事長一人代行理事長職務;未指定時,由常務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行,如不能互推時,由理事會推選一人代行。該次理事會由常務副理事長互推一人召集。

第十四條
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從理事中任命之,其任期與理事長之任期同。

第十五條
常務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從副理事長中任命之,其任期與理事長之任期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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