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條本會為嚴正秉持「三代會長」之學會精神並予以強化及繼承,得設最高指導會。
第十七條最高指導會設置議長、副議長及議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任命之,其任期與理事長之任期同。
第十八條理事長對於本會營運方針或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時,得諮詢最高指導會之意見。
第十九條最高指導會認為必要時,得向理事長陳述意見、提供建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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