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理事會 |
2017-12-04 發布 |
第二十三條 本會由理事二十一人組成理事會,選舉理事長及議決重要會務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理事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議決本會重要會務。 二、修訂本會會則。 三、制定及修訂本會內規。 四、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。 五、推派及監督考核第五條所稱相關法人團體之營管、財會人員。 六、議決本會及第五條所稱相關法人團體之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成果。 七、審決本會及第五條所稱相關法人團體之年度預算及收支決算。 八、組織及人事之相關事項。 九.會務執行上所須設置機構及相關法人團體之相關事項。 十、議決其他攸關本會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置法人營管部,負責與協助、守護本會推進廣宣流布運動之相關法人團體間,為共同推進本會目的之相關聯絡、協商等事項。 法人營管部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紀律委員會,由委員七~十五人組成,從立場超然、處事公正之會員遴選聘任,負責會員、各級組織幹部及第五條所稱相關法人團體之營管、財會人員等之獎懲決定。 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相關事項另訂之。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