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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
本會設置中央委員會,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基本組織之下列幹部擔任委員:
一、總合本部:
1. 壯年部、婦人部:
全國之總合長、正長、企劃長、事務長、副部長、企劃主任。
2.青年部:全國之總合長、正長、副部長。
3.男子部、女子部:
全國之總合長、正長、企劃長、事務長、副部長、企劃主任。
二、圈:壯年部、婦人部之正長、企劃長。
前項幹部卸任時,委員職務即同時解任。但卸任幹部具有理事或監事身分者,不在此限。
第二十一條
中央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、罷免理事。
二、選舉、罷免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則修訂案。
四、議決理事會、監事會提交攸關本會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
中央委員會設置申訴評議會,由委員七~十五人組成,遴聘立場超然、處事公正之會員擔任,受理不服紀律委員會獎懲決定之申訴案。
申訴評議會的決定不得再行異議,但除名處分不在此限。
申訴評議會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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